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6184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省新桂桂百货店,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西埔村83号。
负责人:王桂花,女,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系南安市省新桂桂百货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南安市省新桂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省新桂桂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省新桂桂百货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南安市省新桂桂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