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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314号
案件名称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米雁,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上诉已超过上诉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凌宗亮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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