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69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秀红副食店,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北街路东。
经营者:都秀红,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城关镇秀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