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0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益群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132号146号。
经营者许汉珠。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益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