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11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小张庄村。
被告刘献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大白兔品牌享有声誉。
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刘献斌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奶糖。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开支20万元,被告刘献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开支4万元,被告在《燕赵晚报》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侵害商标权,提交的却是原告与沂水津都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鑫磊糖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