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282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春珍,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春珍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