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姑苏世家酒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67号(6)。
法定代表人:吴社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姑苏世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姑苏世家酒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姑苏世家酒店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9)苏0902执185号案对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姑苏世家酒店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