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2099号 被执行人丁杰,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丁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丁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丁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丁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丁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丁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2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