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52号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原告熊发祥与被告润州区古月楼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民初352号民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案号“(2019)苏01终352号”补正为“(2019)苏01民初352号”,第2页最后一行“2015年1月13日”补正为“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