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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刑终94号
案件名称曾俊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俊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终94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俊杰,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漳浦县,现住漳浦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曾俊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俊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三、没收扣押的假冒“旺旺碎冰冰”及原材料、设备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俊杰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俊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曾俊杰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俊杰撤回上诉。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刑初5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永红 审判员  郭昭容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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