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13号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峰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一。
经营者:陈俊斌,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峰盛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