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725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22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东海淘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986号湄洲花苑3号楼1梯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Y4TA22E。
法定代表人:蔡进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东海淘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