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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民辖终49号
案件名称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平阳县尚丰珠宝行;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横阳路147-153号。

经营者:徐素霞,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浙江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HINTERBERGSTRASSE22[POSTFACH]61,6312STEINHAUSEN,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凯恩(LouisRoukine)。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善,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牧石路23号。

经营者:詹利平,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审被告: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建国北路135号。

经营者:陆建平。

原审被告: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岗镇建新路482-484号。

法定代表人:黄章仙。

上诉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梦金园公司)、平阳县尚丰珠宝行因与被上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原审被告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国金玉楼珠宝店、平湖市当湖镇凤祥银屋、苍南县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梦金园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一审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卡地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针对的是“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本案中被控实施侵权的行为地并不包括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无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共同诉讼的条件,共同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必须是相同的。

本案中卡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山东梦金园公司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相同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山东梦金园公司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因此本案中并没有相同的诉讼标的,不属于同一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分案起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无管辖权。

卡地亚公司在同一个诉讼中起诉了多名一审被告,但各一审被告之间是无关联的相互独立的主体,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应当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应分案起诉,应当由各一审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系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涉及商标权纠纷,平阳县尚丰珠宝行等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受理。

一审受理该案超出其管辖受理范围,应当将该案依法移送。

一审法院以本案存在多个被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本案各一审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牵连系法院实体审查的范围,卡地亚公司在起诉时将所有相关方统一列为一审被告明显存在错误。

该案各一审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有待实体审查,故应当分案处理。

卡地亚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山东梦金园公司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共同向其加盟店提供产品与服务,并对加盟店予以管理。

2.平阳县尚丰珠宝行为梦金园品牌加盟店,销售梦金园产品并接受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和服务。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共同被告之一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有管辖权,亦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本案被上诉人卡地亚公司诉称一审被告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提交证据初步证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另,卡地亚公司系在瑞士注册的公司。

一审法院对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具有涉外因素的一审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至于一审各被告涉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需在实体审理时查明认定的事实,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故上诉人山东梦金园公司、平阳县尚丰珠宝行关于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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