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61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领尚艺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段致富路自编**盈通五金装饰材料城****经营者:洪永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领尚艺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