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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鸦鸿桥万里陶瓷洁具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鸦鸿桥万里陶瓷洁具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鸦鸿桥万里陶瓷洁具门市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民初23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志军,北京市盈科(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冲冲,北京市盈科(石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经营场所: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建材市场南门西行15米宴友饭店对面。

经营者:张素华,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倩,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敦志军、宋冲冲,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OPAICN”字样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

1997年12月21日至今,原告先后注册了系列“欧派”商标,其中包括商标注册号为1137521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烹调器具、制冷设备等,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商标注册号为437857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商标注册号为7731876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包括煤气灶、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2009年国家商标局认定“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过多年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原告的“欧派”系列产品已为相关公众知悉,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2018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和外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标识均完全包含了原告“欧派”注册商标,产品及外包装标注有“欧派”、“OPAICN”的字样。

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OPPEIN”品牌的美誉,故意在销售的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OPAICN”字样,同时使用了原告方明星代言的广告宣传形象,意图与原告“欧派”、“OPPEIN”系列商标产生关联,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不但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欧派”二字在市场上涉及多个行业,原告的“欧派”品牌及字号不仅在涉案的灶具行业内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非常高的知名度,即便在其他行业,也未形成唯一对应的高知名度。

欧派科技公司的“欧派”牌电动车在全国电动车行业排名第一,该欧派电动车的品牌形象代言人也是蒋雯丽;

江山欧派公司的“欧派”牌门业是浙江的著名商标,还有欧派牌油漆、欧派牌地板等,均在各自的行业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但都与原告无关。

蒋雯丽作为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较多,并非原告公司独有。

被告作为小生意人,无法辨别是哪个欧派,更无从得知哪个“欧派”侵了哪个“欧派”的权。

2、被告侵权情节轻微,对原告造成的影响亦微乎其微。

被告的销售量仅为一台,并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销售。

被告的门头、名片、宣传单等均未提及“欧派”,且门店以陶瓷洁具经营为主,门店较小。

被告从未真正经营过涉案灶具,本案涉案灶具一台仅为走街业务员为作推广留置在门店的样机,被告从未主动购进,仅在原告人员上门指定购买涉案灶具后才将仅有的一台销售,且被告员工并未主动推销,此一台灶具后售出后再无其他销售行为。

3、原告公司并未对被告出具告知函、律师函等相关告知事项,而是直接上门,诱导销售,在被告丝毫不知侵权的情况下,专门索要“欧派”灶具,有钓鱼取证的行为,以此达到获取赔偿的目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4、涉案灶具的“OPAICN”英文商标为合法商标,2013年1月31日,案外人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124262号的OPAICN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商标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即便被告在走街业务员留置灶具后认真查验,也无法分辨出侵了什么权。

5、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并无有利证据证明。

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系石某恒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道公司)与北京盈科(石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石某)律所)签订,均非本案原告,故原告提交的合理开支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及本案原告的关联性。

原告在侵权情节如此轻微的小商户处诉请5万,以此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欧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后期进行了续展。

证据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后期进行了续展。

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歐派”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歐派”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第二组证据: 证据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多年来荣获众多奖项和荣誉,“欧派”商标具有很高的声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

证据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证据11、明星蒋雯丽代言“欧派”商标商品的视频。

证据10、证据11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并证明蒋雯丽女士代言形象及“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和原告产品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

第三组证据: 证据12、(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3574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

证明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欧派”“OPPEIN”近似的商标及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证据13、生效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4民初10502号,该生效判决认定“有家有爱有欧派”属于原告广告语,且该广告语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14、恒道公司与盈科(石某)律所签订的《“欧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委托代理协议》、相关住宿费、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在每个案件中产生的合理开支约为1200元(包括公证费847元)。

证据15、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为盈科(石某)律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2018年8月17日原告为张晓峰出具的公证申请及授权书、恒道公司为张晓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日期)、唐山欧派侵权明细,证实原告在本案所涉及的公证书出具后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手续。

证据16、2018年7月2日原告为盈科(石某)律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2018年7月5日盈科(石某)律所为恒道公司的张晓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原告办理公证事宜符合程序要求。

证据17、原告(甲方)与恒道公司(乙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合作协议》,证实双方曾签订过协议,虽然到期后没有另行签订协议,但依然存续合作关系。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欧派公司前身为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日登记成立。

原告企业名称经核准先后从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欧派厨柜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8月19日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包含家具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等。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张素华,经营范围“批零陶瓷、洁具” 2007年6月6日,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公司。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燃气灶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4年3月24日,经核准,上述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公司。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三年;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三年。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欧派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欧派公司亦先后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获得“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最具价值十强品牌”、“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等荣誉称号。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载明原告欧派公司2013年缴纳增值税144789583.77元;

2014年缴纳增值税170989002.61元;

2015年缴纳增值税197233535.12元。

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7月20日,原告欧派公司与蒋文娟签订广告续约合同,约定在蒋雯丽代言期满后,原告欧派公司继续邀请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的橱柜、衣柜、卫浴代言人,任期二年,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

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发布广告,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2397万元。

2018年5月3日,恒道公司(甲方)与盈科(石某)律所(乙方)签订《“欧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欧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业务的案源,乙方指派成立辉律师团队负责代理甲方提供的“欧派”商标批量侵权案件业务。

2018年7月2日,原告欧派公司给盈科(石某)律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代为办理唐山市玉田县21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商家(详见附件)的公证、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权利。

2018年7月5日,盈科(石某)律所给恒道公司员工张晓峰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侵害“欧派”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宜。

2018年7月10日,河北省石某市平安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助理汪某与盈科(石某)律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来到位于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建材市场南门西行15米)有“**陶瓷卫厨洁具”标识的店铺,目睹张晓锋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台“欧派单灶”家用燃气灶,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向商家支付货款,并向销售人员索取了购买凭证和店内名片各一张。

汪某对店铺门头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对商品外箱标注编号“19”后,对该商品外箱、购买凭证及名片进行了拍照,并将商品密封并加贴封条交由张晓锋保管。

河北省石某市平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3574号公证书。

张晓峰购买的燃气灶包装、灶台面、说明书上均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字样,燃气灶包装上还有蒋雯丽女士形象。

公证书中所附**陶瓷卫厨洁具销货单上有“欧派单灶”内容。

另查明,2013年1月31日,案外人红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124262号的OPAICN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系涉案第4378572号“欧派”和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两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故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燃气灶,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燃气灶”相同,与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烹调器具、煤气灶”相近似。

涉案燃气灶经对比,外包装、灶台面、使用说明书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上还有影视演员蒋雯丽女士广告宣传形象,“OPAICN”字样与原告“欧派”商标发音相近、与原告“OPPEIN”商标构成相似,“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中包含原告“欧派”商标,影视演员蒋雯丽形象与原告广告宣传形象相同,涉案燃气灶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应认定涉案燃气灶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涉案燃气灶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欧派”、“OPPEIN”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OPAICN”及与原告广告宣传形象相同的影视演员蒋雯丽形象,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犯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和不正当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派”、“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4元,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陶瓷洁具门市部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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