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40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光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红。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祖悦,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波,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万家丽南路交汇处湘煤大厦4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文,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光海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