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经营地址: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东头。
经营者:赵相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销售的“自拍杆”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在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本院限定原告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
现不能确认目前被告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及送达地址是否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