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34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博飞欣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4层二单元429。
法定代表人:杜飞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明,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飞欣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