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80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格阳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望雪苑******申报)。
法定代表人:邵伟峰。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格阳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