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70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餐餐见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龙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贺收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武汉市武昌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梦氏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顶鑫二七粮油菜市场D50。
经营者许枝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3。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餐餐见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梦氏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向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梦氏粮油经营部有效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武汉餐餐见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