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15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郭记武汉周黑鸭卤味坊。
住。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div>经营者:郭春晓。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郭记武汉周黑鸭卤味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剩余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