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631号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爱多咪影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安蔡楼镇田庄行政村田庄** 法定代表人:周凤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爱多咪影视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