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18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德平镇方圆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商业街。
经营者:李秀玲,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德平镇方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