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黑龙江南路**-25。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禄丰县广通镇薇薇新娘摄影店,,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广通镇金融街**经营者:朱绍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禄丰县广通镇爱微微新娘婚纱摄影店,住,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广通镇金融街**/div>经营者:朱选华。
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禄丰县广通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禄丰县广通镇爱微微新娘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理由为:因维权成本过高,决定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