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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91民初1354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1354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0624D。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住所地: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2156609870U。

法定代表人:熊文如,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清华大学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清华大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清华大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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