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307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芜区超子超市鹏泉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江北水城马路对面桥头一侧。
经营者:张超。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长勺路电厂新村院内。
经营者:张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芜区超子超市鹏泉店、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芜区超子超市鹏泉店、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