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知民初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家新综合超市,,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英西村市场街(红伟量贩东100米处)。
经营者:苏新锋,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家新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