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10)/div>经营者:熊桂英,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8770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熊桂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94.00元,执行费128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1月30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熊桂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2019年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发现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熊桂英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
未发现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熊桂英名下有车辆。
4、本院派员前往吴江区同里镇老百姓超市原经营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该超市已撤场。
5、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调查熊桂英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