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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娟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1378号
案件名称黄某娟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137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娟,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8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小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二○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娟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娟撤回上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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