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441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悦特欣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河西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贲继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湖州织里悦特欣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