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28号 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东品川四丁目12番**。
法定代表人:田中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礼品园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望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堂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
法定代表人:柯昌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梵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堂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