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47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畅通汽配商行,经,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友谊**小区******/div>经营者:卜治红。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畅通汽配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