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2民初22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站晓芳中兴酒茶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天地缘大厦B塔商铺**。
经营者:朱秀丽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站晓芳中兴酒茶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