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现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于2020年9月2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转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3月3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二部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现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宏伟、李赞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现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王现成在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租赁房屋欲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洗衣粉,遂通过网络渠道进购假冒汰渍、雕牌、立白、超能、奥妙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外包装袋。
后因担心出事,遂于2019年将未使用的以上品牌洗衣粉外包装袋销售给梁小朋(另案处理)。
查明王现成共销售给梁小朋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外包装袋35000件左右,销售金额6000元。
被告人王现成于2020年9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现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现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现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现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现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太康县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现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现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现成违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已退缴);
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详见扣押清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