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09号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靓童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路家庄。
经营者:路庆周,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靓童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计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