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867号 申请人:杨文军,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樵人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9立案受理杨文军申请执行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上列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与,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政府部门联系作了电话笔录,上述结果显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无人经营状态,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