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452号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桑田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
法定代表人:伏显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万征,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村新河路**社会信用代码:×××118。
法定代表人:莫万军,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索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昌路鸿源工业区****西隔体南边**会信用代码:×××64A。
法定代表人:苏业林,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清联同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畅翼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50元,多预交的诉讼费2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志光审判员 卢艳贝审判员 黄瑜瑜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超凡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