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2572号原告广州木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犀牛路**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献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被告一甘肃海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东路**骆驼滩春阳小区旁甘肃恒驰汽车用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建荣委托代理人史正保,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被告一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上屋大道北乐华行工业园第****和第****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楷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木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海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爱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木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464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木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