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74号之一 原告:黄祥君,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恒凯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吴刚路**。
法定代表人:朱家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黄祥君为与被告义乌市恒凯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7月10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黄祥君以已与被告义乌市恒凯玩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祥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祥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均由原告黄祥君负担。
原告黄祥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