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8359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79327。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35116。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方初龙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商业城**20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
经营者:方初龙。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方初龙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