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155号 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意蕙户外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商位。
法定代表人:陈定行。
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意蕙户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7月1日,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义乌三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