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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思科(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1号
案件名称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思科(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思科(中国)有限公司;创新制芯有限公司;上海汇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埃文·巴里·斯洛夫斯(EvanBarrySlov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科(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埃文·巴里·斯洛夫斯(EvanBarrySlov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祥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新制芯有限公司(INNOVATIVEFOUNDRYTECHNOLOGIESLLC)。

住所地。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小佛斯路**,10808LittleFallsDrive,Wilmington,10808,Delaware,UnitedStates)。

授权代表:沃伦·赫维茨(WarrenHurwitz),该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汇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 法定代表人:郭云芹。

上诉人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系统中国公司)、思科(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新制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汇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思科系统中国公司、思科中国公司共同上诉称:1.创新制芯有限公司起诉时没有对两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或三被告的共同意思联络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该等事实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2.创新制芯有限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任何意思联络或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3.本案涉及重要、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裁决可能在上海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因此,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创新制芯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汇迈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明确了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原则。

本案中,创新制芯有限公司起诉思科系统中国公司、思科中国公司、汇迈公司实施了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提交了汇迈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及发票、被诉侵权产品进网许可证查询结果等初步证据。

汇迈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思科系统中国公司、思科中国公司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该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裁定审查范围,不能成立。

思科系统中国公司、思科中国公司还提出,本案系有重大影响案件,应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并未提出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魏磊 审 判 员  佘朝阳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洋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磊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9日 涉案专利 “藉利用硅化合物生长掺杂物雪耙效应于装置中形成陡坡面”发明专利(ZL200480035297.X)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

级别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思科(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新制芯有限公司(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

原审被告:上海汇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思科(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法律问题 以案件系有重大影响为由,要求高院作为一审法院的管辖异议的处理。

裁判观点 思科系统中国公司、思科中国公司还提出,本案系有重大影响案件,应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并未提出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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