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2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海祥米业,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敖仕军。
被告:湖北海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黄歇口镇大兴街**法定代表人:万汉芳。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海祥米业、湖北海祥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
2019年7月9日,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