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姜湖路**。
法定代表人:罗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菡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浪天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div> 法定代表人:阮江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利强,宁波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浪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