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3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宁广路天天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东津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81MA2QQ5TA61。
经营者:饶德朝。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宁广路天天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2019年7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王成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