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210号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区海富超市光辉店。
经营者: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区海富超市光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边 学 武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张 蕾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