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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刘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26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刘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刘巧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巧丽,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齐,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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