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巧丽,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齐,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