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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甫与深圳市优美迅科技有限公司、姜丞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402号
案件名称张贵甫与深圳市优美迅科技有限公司、姜丞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贵甫;深圳市优美迅科技有限公司;姜丞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402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优美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宝丹路**星际中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B。

法定代表人:姜丞敏。

被告二:姜丞敏,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张贵甫诉深圳市优美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多预交的诉讼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卢艳贝审判员  黄瑜瑜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超凡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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