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55号 原告:上海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区盾皇食品经销店。
经营者: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盾皇食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海战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官 德 审 判 员 边 学 武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张 蕾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