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046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Q。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
被告:安徽省高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材料供应站仓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D。
被告:安徽省启瑞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高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启瑞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